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英文名称:简称CAALE(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农业部。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以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大型重点涉农企业及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协会宗旨
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产业化服务,做好政府的助手,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定位
协会是政府的助手、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企业与企业之间纽带、企业的服务平台、企业自律和维权的组织。
成立背景
成立协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的要求、广大龙头企业强烈的愿望。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我国农业产业化工作经过近十余年来的快速发展,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11万多家。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达1.1亿户,辐射带动种植业面积占到全国的60%以上,畜禽饲养量占70%以上,养殖水面占80%以上。全国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7万亿元,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到全国市场供应量的1/3,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应量的2/3,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5。国家级龙头企业,平均每家企业辐射带动农户4万余户,吸纳就业千余人,农户年均增收万余元。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支柱力量。
二、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12年初,《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指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件强调,要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国务院、农业部领导指出,成立龙头企业协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一个新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龙头企业交流合作,促进龙头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提升龙头企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广大龙头企业对成立协会充满期待。据调查,近几年广大龙头企业从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发展能力,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交流合作,增进企业信息交流,联合攻关行业重大关键技术,提升龙头企业整体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共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市场稳定,也为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和建议搭建沟通平台等方面的需要出发,迫切要求成立全国性龙头企业协会。北京、辽宁、安徽、福建、广东等省市,都已经成立了或正在建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而且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表明,协会所发挥的作用,符合龙头企业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初步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和市场条件下,经一年多的充分酝酿、调研、沟通、协商,2012年7月3日,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发起人向农业部正式递交《关于筹备成立“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请示》和《章程》等系列报批文件。7月12日,农业部批复同意筹备成立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并同意作为协会的主管单位。10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筹备成立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11月27日上午,协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11月27日下午,协会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召开成立大会。2013年1月8日,农业部同意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登记。1月18日,民政部准予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并于1月22日印发《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缩写:CAAL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相关社会团体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农业产业化领域内优秀企业和产品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产销对接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经申请,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经申请,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出终止动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